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买房七年难过户 法院判决应协助   
沈宝庆

  本报讯 7年前买的房子,因卖方的丈夫称其不知而一直办不了房产过户手续。9月14日上午,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原告何炳发诉被告沈立英及第三人钟天其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原告出8.7万元向被告购买面积为102.75平方米的住房1套。同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及房地产所有证,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2003年,原告所购房产核发了土地使用证,证书由原告收执。该房产为1994年建造的职工福利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上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后来由于被告丈夫出来阻止,房产证的变更手续一直没有办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房产登记为被告所有,原告因信赖登记而与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无过错,即使该房属被告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系登记所有人,可以认为被告的转让行为系代表其本人及其丈夫而为。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诉争房产又在其居住的镇上,从逻辑推理和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可认为被告丈夫知道房产转让之事。被告丈夫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作否认表示,应当视为同意。故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被告的义务除了交付房产外还应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沈宝庆)